團隊政見
律師的價值,根植於專業能力、法律倫理與對當事人最佳利益的堅持。面對執業環境的種種挑戰—從執業安全的威脅,到非法執業的侵蝕,我們主張以制度性的改革,建構一個讓所有律師,無論性別、資歷與執業型態,都能安全、有尊嚴地執行職務的環境;為想進入及已在工商產業社會各領域工作之機構律師提供多元賦能增能之資源;面向AI科技正在重塑律師產業的當下,我們主張公會應積極協力會員調適與應對;並在此基礎上達到「守護執業安全、健全執業環境、拓展執業版圖、支持機構律師、積極推動學考訓制度改革、深化會員服務、厚植倡議能量、擴大國際參與、落實透明治理」九大理念,與全體會員攜手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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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推動修法,保障律師執業安全:
持續推動立法,對於律師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脅迫、恐嚇者,應受刑事處罰或加重處罰,以遏阻對律師之暴力及報復行為;且「執行職務」之定義應符合律師執業實際狀況。
2. 確立院檢制度化落實律師安全通報與保護機制,並納入司法官研習必修內容:
使律師面對威脅、騷擾時能獲得即時支援,並強化法庭及會見場所安全措施,例如警力配置、風險案件分級管理,以保障律師人身安全。
3. 促請院檢公營造物新建或修繕時之設計配置,應將律師安全執業動線納入規畫:
律師為院檢公營造物之重要使用者,與司法機關協調,強化各地院檢,包括未來司法園區及法務部新設偵查大樓之安全動線,落實「執業安全即司法人權」之共識。
4. 研擬律師執業風險防禦準則,建立執業安全防護網:
協助建立快速支持管道,以備於院檢以外場合執行業務後遭遇跟蹤、騷擾或暴力威脅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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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打擊假律師,杜絕非法執業:
持續宣導民眾防範假律師詐騙,專案小組打擊假律師,提供會員單一檢舉及回覆窗口,與院檢建立聯繫管道,並提供查獲獎金;請法務部主動查緝,杜絕不肖份子覬覦市場,保障人民獲得專業服務。立法面,持續蒐集並不定期舉辦院檢個案適用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規定之處分或判決評析,作為推動修法的論據,包括推動修正律師法對於非律師執業、停止執行業務律師執業之取締及裁罰規定;並建立各法院列冊通報機制,審查非律師代理訴訟是否意圖營利違反律師法第127條,並以判決書檢索方式調查非律師代理多件訴訟情形。
2. 加嚴非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推動修正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增列非律師之資歷要件、提高當事人之釋明程度及法院之審查義務,並限制許可之案件類型,落實律師法第127條規定。
3. 保障律師個資、隱私與秘匿特權:
倡議各政府機關對律師執行業務時,以出示律師證取代提供身分證等個資文件。另持續研擬偵查中辯護注意事項相關規則並積極推動立法,明確偵查辯護權之界線,及強化被害人方之告訴代理人程序參與權,以確保人民於偵查審判階段中皆能獲致律師實質協助。
4. 宣導法律諮詢有償制與親至事務所面談(為原則)之業界實務:
為確立與當事人委任關係之建立時點,委任雙方有相對完足評估討論諮詢內容之可能,有助強化雙方信任關係,保障當事人權益。
5. 推動庭期安排與請假人性化:
向司法院爭取將律師之「產假」、「陪產假」列為調整庭期之正當事由,並要求院檢重視律師待產、育嬰及家庭照顧等需求,營造友善且具有人性的庭期安排與請假環境。
6. 持續爭取法扶及義辯酬金合理化:
增加遊說強度,向司法院及法律扶助基金會爭取法扶酬金、義辯酬金之合理調整。
7. 強調同業相互尊重的執業文化:
對於執業互動中以性別揶揄、權力霸凌行為、在社群媒體對同業為不當之人身攻擊等、詆毀,及不當競搶案件等行為,研擬納入倫理判準,並充實律師權益維護委員會職能;建立同業尊重及執業互動指引,將相互尊重原則具體化,規範案件聯繫、公開評論、社群媒體及法庭外互動,兼顧正當評論、檢舉與同業尊重;並建立律師同業爭議快速調處機制,針對共同受任、案件移轉、合作分工、費用分配、離職及其他執業爭議,設置專責窗口與標準流程,促進先行協調,減少訴訟。
8. 建置並連結法律相關社群網站平台提升律師專業形象:
規劃建置全律會社群網站平台,透過發文及短片介紹律師專業工作內容、律師公益參與、全律會會務成果、全律會各委員會活動,讓社會大眾更能理解律師之執業內容,提升律師專業形象與能見度;並與16個地方公會、法律相關知識媒體、律師個人社群帳號,及其他專業領域媒體進行互動,擴大網路聲量,增加律師實質影響力,進而促進改善律師執業環境。
9. 建立司法機關與全律會常態性會商溝通平台,強調對等的法曹關係:
強調相互尊重與對等之法曹關係,建立官方機關於發布相關與律師執業有關之決定等前,先與全律會會商之慣例,以常態協調平台取代片面要求律師遵行之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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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擴大強制律師代理範圍:
推動特定金額以上民事事件採行強制律師代理制度;推動刑事案件三審採行強制律師辯護制度;推動特定金額以上政府採購履約爭議調解程序之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並爭取律師酬金合理納入訴訟費用制度。
2. 研議建立律師簽證制度:
我國財務報表、建築圖說均設有會計師、建築師簽證制度,惟重大契約及各類法律文件卻無律師把關機制。推動研議特定領域法律文件律師簽證制度,於法律關係前端把關,亦可紓減訟源。
3. 開拓新興領域業務:
深耕能源法制,參與碳交易與綠電交易制度建構,並推動律師參與綠能開發案件之法律查核,開拓綠能新藍海;發展AI治理、資料保護等新興法遵業務,協助會員發展AI風險管理、個資保護、資安法遵及數位治理服務,協助會員掌握先機;並打造ESG與企業永續法律服務體系,推動律師於企業永續報告書中參與法規遵循、人權盡職調查及法律風險揭露等工作,強化律師於永續報告書製作之角色,並配套辦理培訓、認證課程。
4. 推動律師進入各類專業人才資料庫:
爭取由公會推薦會員加入各級機關建立之性騷擾、職場霸凌等專業人才資料庫及諮詢窗口,並得對會員開辦相關認證培訓課程。同時,盤點訴訟外爭議處理(ADR)程序,提倡由法律專業人員擔任調查或調解成員,並推薦會員參與。
5. 開設國際貿易與跨境投資法遵等專業培訓工作坊,協助會員成為台商活躍國際舞台之重要夥伴:
持續舉辦專業培訓工作坊,由資深機構律師與相關領域實務專家帶領會員培養全球貿易與跨境投資所需法遵及糾紛處理所需視野與相關專業訓練。
6. 建立研究與政策倡議平台:
建立專案化、研究化的政策推動模式,透過委外研究計畫、跨領域專家合作及政策倡議,提出具體可行的制度建議;並強化全律會與立法、行政機關之對話能力,建立律師專業服務拓展之長期策略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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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維護法律實務產業健全發展及實現司法正義為目的,積極參與學、考、訓制度改革;持續推動法律專業人員考試制度改革;研議建立法律實務界對國內大專院校法學院評鑑制度;並為律師執業品質把關,提升培訓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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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化國會交流,強化修法能量:
設置專責國會聯絡人律師群及專職會務人員,建立例行性拜會各黨團與委員辦公室之常態機制,推動維護律師權益、拓展執業領域及公益人權相關修法。
2. 建立第一線制度問題蒐集機制:
律師身為第一線法律工作者,最早察覺法律及制度之問題。建立系統性蒐集會員執業中發現制度問題之機制,經彙整研究後轉化為修法倡議,讓律師的聲音被制度性地聽見。
3. 提升律師社會形象與公共信任:
將律師第一線累積的經驗轉化為公共政策與法案的倡議,展現律師專業價值,深化社會對律師之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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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化2.0,從參加國際會議進入經營國際組織,真正提升台灣影響力;建立律師國際交流之專責秘書處人員,以及國際事務發展專款專用規劃;定期(如每兩年)舉辦Taiwan International Lawyers Forum,邀請參與國際組織以及友會參與;並建議針對參與國際組織及往來友會分別設立對應分組,擴大交流參與與經驗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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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資訊主動送達,優化會員服務:
全律會課程、活動及重要訊息應主動通知會員,避免會員漏接重要資訊;並持續優化全國會員系統功能,便利會員於全國各地執業及參與會務,強化會員對全律會存在的認識。
2. 打造AI時代律師實務支持平台:
推動AI與法律科技交流,提供教育訓練及實務資源,提升會員執業效率與專業競爭力;並研訂律師使用AI指引,協助會員導入、使用及管理AI,妥適控管風險。另洽談法律資料庫、AI輔助工具之團體授權,提供會員優惠方案,降低數位成本。
3. 評估引入「代理/協助律師計畫」「職務託管律師制度」:
因應國內高達9成之個人執業型態,當發生無法繼續辦理受任案件時,不論是自願(例如退休)或非自願(例如遭逢意外病故或受除名停止執行職務等懲戒處分者),不論是為確保當事人權益或為維護律師執業尊嚴,擬徵集會員意見評估檢討是否引入「代理/協助律師計畫」及「職務託管律師」等制度。
4. 減輕受雇律師稅務作業負擔:
推動司法院、法務部、財政部進行跨部會資訊整合,由律師於書狀載明事務所統一編號等源頭管理方式,解決受雇律師每年遭誤發補稅通知之困惱及稅務機關之作業負擔。
5. 支持青年律師穩健執業:
推動實務培訓及經驗傳承,並促進跨領域交流,協助青年律師建立專業能力與職涯發展。
6. 在職進修多元化:
增加在職進修課程之種類、數量及質量,涵蓋法律及跨領域課程;強化線上參與及課程回放,使全國各地會員均能依自己的時間進修,也能便利參與各項課程。並持續推行專業領域進修課程與時數證明制度。
7. 全律生活直播網:
為提供即時修法規動態,與擴展會員非法律相關領域主題之知識,豐富會員視野,間接提升會員處理法律事務的廣度,提供會員利用閒暇空檔隨時充電的專屬交流平台。
8. 增聘會館專職律師擴充服務能量:
增聘專職律師,強化各專門與專業委員會的職能,提升對會員的專業服務及對各界的應對。
9. 以每一位律師為中心,與地方公會協力提供服務:
尊重各地方公會在地即時服務之角色,並對小型公會提供必要協助;讓各地優秀且有服務熱誠之人才有到秘書處及各委員會服務歷練之機會;並視狀況至各地方召開會議、辦理活動,增加與各地律師直接互動交流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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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持續落實財務公開透明:
在內部機制上,財務職員應落實職能分工,主管應具審計相關訓練,秘書處逐月向監事會完整報告,落實內部三層次稽查;在外部機制上,除每年繼續委請會計師外部查核外,結果並將公布於全律會網站。
2. 健全委員會功能,強化公共性與多元參與:
確立各委員會的公共性,建立會員參與委員會之機制,委員會資源傳承與資源公享;專業委員會有協助公會及時提出回應各界相關徵詢問題之專業意見之義務,並定期提出所屬領域修法等建議,為會員妥善發聲;各委員會應朝多元、擴大參與方向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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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爭取與機構律師相適應之解釋適用或修正;因應機構律師人數增加,開辦符合產業需求的增能課程;為有意轉任機構律師之會員提供賦能課程;並提供機構律師徵才資訊平台。